静安

一起抚养权案引发的思考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4/3/2019 9:23:38 AM  【打印此页

当事人程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其女儿的抚养权。理由是他与妻子离婚的长达11年的时间里,却与未成年的女儿只有一次的探视,再无任何沟通和交集。在此期间,也尝试与前妻的沟通,但是前妻始终不提供孩子的联系方式并拒绝探视。理由是孩子大了,有自己的主张,不愿意见自己的父亲。程先生为了维护他对女儿的探视权,以及最大程度的能够看到并照顾孩子,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可以看出原告主张变更抚养权的背后,是期望其探视权能够得到足够保障。家事调解员从案件资料入手,经过前期预估分析,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原夫妻双方在长达11年的时间内,经历了离婚——离婚财产——抚养费——变更抚养权等多起诉讼,一个案件接着一个案件的诉讼,导致双方的矛盾不断加深。原告认为只有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够切实解决家庭矛盾。

调解员希望通过这一次调解过程能够切实解决这个家庭矛盾的根源,挖虐冲突背后深层的需求和夙愿。并鼓励当事人着重于子女的利益与需求,共同处理好子女探视等问题。

 “预备和评估”是一般调解过程中容易忽视的阶段。在这个案件的收集资料过程中,这个步骤显得特别重要,虽然说这是一个简单诉求的变更抚养权案件,但是收集资料的过程中,有许多与此案件相关的材料,需要进一步的整合归纳。

从离婚协议、到抚养权约定,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直至最后到双方最后一次起诉的关于抚养费的案件。可以了解到这个家庭的当事人的问题呈现和根源。所以先期对这个家庭的个人情况和家庭状况做一个充分的基础性评估非常重要,这样能有效的为后期开展调研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原告的情绪非常激动,多次表达了希望能够和女儿沟通的愿望。但是这个诉求多是向调解员提出的,调解员试图让原告能够向着前期的方向进行阐述和沟通,在此期间,应鼓励双方的表达,鼓励双方倾听,使调解的双方对于需求背后的共性需求——孩子的需要最后达成了一定共识。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是极端对立的。后期,可以通过情绪上的疏导和相关问题的引导,进一步正确指导双方当事人去陈述案件事实,了解各自的需求。特别是让原告了解到,在变更抚养权背后的真实诉求是什么。这样,能让双方在一个平等的平台上促成了一段和平的沟通和协商。

以孩子的利益为前提,通过单独的沟通和访谈,了解双方的顾虑和需求在哪里。矛盾双方很难在一次的调解过程中,达成有效的协商结果。前妻表示自己从未阻止探视,从未拒绝被告来访,都是女儿不愿意看父亲,自己愿意配合的,但是要看孩子的意愿。同时也表达了对于被告在抚养费支付和女儿照顾费用方面的不满情绪。

在与原告的交流中,作为台湾人的程某把矛盾再一次的指向了前妻,他不相信孩子回绝自己的好意,觉得是前妻的阻挠。调解过程中,出现了“断层”,但令人欣喜的是,通过单独的沟通与访谈,他们也在某一方面达成了一定共识,架起彼此沟通的桥梁。

“调”,即强化家事调解工作,问题始于矛盾,那就着力化解矛盾,着力通过情感感化实现破冰。

“访”,即有效的进行家庭访谈以及单独访谈,特别是有一定的自主意识的未成年人的真实想法,促使双方将矛盾的焦点从双方的矛盾转移到孩子的需求上来。

“陪”,排除一方顾虑,监督探视的有效执行,积极发挥调解员的协调作用和感化力量,通过见证探视过程,强化与孩子的沟通,帮助孩子与父母双方建立起正常的情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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