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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标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1/7/2020 8:29:28 PM  【打印此页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备的社会服务、支持体系是未成年司法深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上海市青少年服务和权益保护办公室、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上海市益扬青少年社会工作促进中心联合起草了上海市地方标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求意见稿如有意见,请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请在下方点击附件下载),并于公示期间通过下方联系方式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公示期为2020年1月8日至2月8日

    联系人:张瑾瑜
    电子邮件:scycim@126.com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汉中路158号3A17室 


《征求意见反馈表》请点击下载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上海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由上海市青少年服务和权益保护办公室提出,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项,立项名称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由上海市青少年服务和权益保护办公室、上海市阳光青少年社区事务中心、上海市益扬青少年社会工作促进中心联合起草。

二、背景和意义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备的社会服务、支持体系是未成年司法社会工作深化发展的重要保障。2003年,上海初步建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体系,开始探索以专业的社会工作力量开展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在市青少年服务和权益保护办公室的指导下,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浦东中致社区平安服务社、奉贤启贤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松江茸城社区平安服务社等专业机构在一线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未成年司法社会服务实践经验。16年来成效显著,25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人数及占犯罪总人数比例连续12年均保持下降的趋势。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是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的重要保障,是构筑专业、精细、高效涉罪未成年人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环节。20182月,最高检与团中央共同签署《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制度正在逐步构建和完善。同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15年)》,明确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作为十大重点工作之一,是新时代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20196月,由团中央和民政部共同提出,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指南》于71日实施,该指南对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定义、原则、内容、方法、流程和管理等内容作了详尽规范。

在此背景下,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26号)、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立足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制度建设要求和上海实际,通过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需求、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和政策、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实践经验的整合,形成上海市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三、编制原则

1.依法原则

在标准起草过程中,标准起草工作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3年修正本)》、《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5年市综治办《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意见》、2010年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高院、市司法局《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2011年市高院、团市委《上海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开展社会观护工作的实施意见》、2013年市检察院、市社区青少年事务办《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与维权工作备忘录》、2016年市预青专项组、团市委、市检察院《关于建立上海市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体系的合作协议》、2016年市高院、团市委《关于建立上海市青少年事务社工参与涉青少年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合作协议》、2017年市高院、团市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青少年事务社工参与未成年人家事案件审理的协议》、2018年市公安局、团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化建设的合作协议》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进行了充分研究,并严格遵照了相关规定。

2.一致性原则

标准的编写应与国家和上海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工作服务规范”等文件中的内容保持一致。在标准起草过程中,标准起草工作组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中共中央国务院《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共青团中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MZ/T 0942017社会工作方法个案工作》、《MZ/T 0952017社会工作方法小组工作》、《MZ/T 0712016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指南》、《GB/T 36967-2018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指南》、《MZ/T 0582014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MZ/T0592014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指南》等文件进行了充分研究,确保标准内容与相关文件要求的“一致性”。

3.创新性原则

标准围绕“以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涉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未成年在押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证人、司法程序中涉及的其他未成年人”,以恢复、改善、提高未成年人社会功能,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及全面发展的总体目标,构建“刑事案件处理中的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民事案件处理中的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司法程序中涉及的其他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服务方法、委托与服务流程、服务保障、服务质量评价和持续改进”等业务内容和服务要求,体现了部门的联动,对象的全覆盖,分阶段、情景式、个性化服务等上海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亮点,体现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创新,在全国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4.实践性原则

在本标准起草过程中,标准起草工作组认真调研了部分省市在相关工作中形成的实践经验,制定了《上海市“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标准体系框架》和详细的工作计划,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已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总结、提炼和吸收,最大限度地兼容已经成熟的经验做法,形成本标准基础内容。

四、编制过程

1、成立标准起草组

标准起草组组长由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党组成员、上海市青少年服务和权益保护办公室主任周建军担任,组员由职能部门相关工作负责同志、社会工作专家、标准化专家和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构成。起草组下设办公室,主要由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教授、博导、中国社会工作学会司法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主任费梅苹、上海市青少年服务和权益保护办公室社工工作处处长吴志晖、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总干事黄旦闻担任。

2、启动及调研阶段

2019年710日下午在团市委,召开标准制订启动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法制总队、上海市司法局监狱戒毒矫正指导管理处、上海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教育矫正处相关负责同志与起草组成员共同参与,会上对上海市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制订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后续工作方案达成一致。

2019年88日,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标准起草组第一场调研会议在徐汇召开。8月下旬,起草组走访了静安区、杨浦区、普陀区、黄浦区展开调研,听取了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团区委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意见。起草组还走访了上海新航社区服务总站进行调研。

3、研制阶段

2019年8月,起草组充分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3年修正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公安部《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等文件,参考了《GB/T 36967-2018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指南》、《MZ/T 0582014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MZ/T0592014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指南》等标准,编写形成标准草案。

4、征求意见及审定阶段

2019年910日下午,在团市委召开了第一场征求意见会。来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上海市公安局法制总队、黄浦区教委青保办、上海市社会福利中心、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茸城社区平安服务社、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的相关负责同志及浦东新区质量技术协会的标准化专家对标准草案进行了讨论,起草组根据会议形成的修改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2019年1112日下午,在团市委召开了第二场征求意见会。来自上海市高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法制总队、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服务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浦东新区质量技术协会、浦东新区中致社的相关负责同志就标准草案进行了讨论。

五、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对象、服务原则、服务内容、服务方法、委托与服务流程、服务保障、服务质量评价和持续改进等要求,适用于上海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机构以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涉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未成年在押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证人、司法程序中涉及的其他未成年人为对象开展的社会工作服务,以恢复、改善、提高未成年人社会功能,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及全面发展。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1、范围

给出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概要和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列出了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标准清单。

3、术语和定义

列出了“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司法”“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及“亲社会行为”等术语及其定义。

4、服务对象

给出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的对象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涉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未成年在押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证人”、“司法程序中涉及的其他未成年人”等九类。

5、服务原则

规定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应遵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社会工作伦理原则、系统性原则、协同性原则、保密原则等五项原则。

6、服务内容

对“刑事案件处理中的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民事案件处理中的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司法程序中涉及的其他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基本要求等做出了明晰规范。

7、服务方法

按照“基本服务方法”“针对特定需要的介入方法”开展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

8、委托与服务流程

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工作者宜按照相关流程开展专业服务,形成跨业务、跨部门、跨领域的合作机制。

9、服务保障

分别从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场地建设和人员要求提出相关规定和要求。

10、服务质量评价和持续改进

规定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质量评价的基本要求,从过程评估和成效评估进行质量评价,并提出开展社会工作实践研究和持续改进的措施,使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可检查、可考核、可评价”。

11、参考文献

列出了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的主要文件资料清单。

六、技术思路及有关问题的处理

1、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系统化的设计

本标准是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基本要求标准,对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进行系统化设计:对社会工作服务自身管理(服务对象、服务原则、服务内容、服务方法)等提出规定要求的同时,还对支撑服务工作开展的“基础保障”条件(委托与服务流程、服务保障)提出规定要求。此外,标准还对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服务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提出具体规定,由此形成一个完整的持续改进的闭环服务体系,实现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系统效应。

2、基于未成年人司法实践总结、部门合作、服务需求等角度编写

本标准着重从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实践(“未成年人需求”“未成年人法律政策”“未成年人司法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服务对象、服务原则、服务内容和服务方法,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中形成服务流程、服务保障。例如服务内容,标准提出刑事案件处理中、民事案件处理中和司法程序中所涉其他未成年人的共计九类服务人群的社会工作服务,并将在刑事案件处理中的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分为“犯罪预防、侦查、起诉、审判、刑事执行、安置帮教”等阶段的具体服务内容。又如,标准规定“针对特定需要的介入方法”,凸显了标准以服务对象视角和需求的角度出发。再如,制度建设方面,标准从“委托管理制度、社会工作服务制度、部门协调制度、部门合作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和要求。

七、标准实施建议

本标准作为上海市未成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基本规范,对本市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社会工作者的具体工作开展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虽然属于推荐性标准,但是在上海市青少年服务和权益保护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的推动下,标准可以得到很好地实施并发挥应有的作用。标准发布后,建议广泛深入地开展标准应用实施的宣传和培训;建议通过开展先期试点工作形成标准实施模式和经验,再带动标准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建议标准实施一定周期后适时引入标准实施评估机制,促进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化开展。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ocial work service in Juvenile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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